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第三十八条有效经许可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地点、形式、数量、规格和期限设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