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

商业街区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