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十年,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期限为五年。

规划期限届满前一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修订并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经评估不需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规划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