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十年,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期限为五年。规划期限届满前一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修订并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经评估不需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规划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