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在规划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