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二条有效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