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章 限制登记/第一节 预告登记第五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售或者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四)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条件的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预告登记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