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的投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并可采取国家许可的方式筹集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渔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人民政府所有,并由其依法确定经营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