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港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的投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并可采取国家许可的方式筹集资金。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渔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人民政府所有,并由其依法确定经营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