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港的功能。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