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港的功能。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