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认定公布的渔港,应当根据批准的渔港建设规划划定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标);综合性港口应当明确划定渔业港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