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检查配建停车位数量和位置。停车位配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