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应当满足建筑物改变功能后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在周边存在停车设施供需缺口且道路交通畅通区域,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超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超配建停车位承诺向社会开放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时,可以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