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少已配建停车位数量或者改变配建停车位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