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控告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