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及时处理。被检查者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延误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拒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