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及时处理。被检查者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延误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拒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