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控告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