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十五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异味、振动的服务项目。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异味、振动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