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十五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异味、振动的服务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异味、振动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