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服务项目经营者。

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