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一)无污染的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噪声、恶臭、异味等污染的服务项目;(二)污染物排放数量、类型、去向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