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一)无污染的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噪声、恶臭、异味等污染的服务项目;

(二)污染物排放数量、类型、去向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