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