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项目,按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