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项目,按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