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