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