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