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