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