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