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