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者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等,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