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森林公园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