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本省地方级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七)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依法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