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调度统计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义务植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义务植树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开展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义务植树活动,协调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四)检查、验收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完成情况;
(五)组织开展适地优质树种的科研活动,推广新技术应用;
(六)完善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加强义务植树信息化和数据库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营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