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居民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权属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宜林地块或地段,建立义务植树示范基地。

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按照谁植树谁管护的原则,加强后期管护,提高义务植树的成活率、保存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