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人每年应当履行不少于三株的植树义务,或者通过其他尽责形式,履行相应植树义务。

其他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愿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或者通过其他尽责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包括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设施修建、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

各类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可根据相关办法、规定折算为具体完成义务植树株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