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