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宜封则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封造育并举,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大力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