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乡村、江河两侧、农田路渠、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陵园墓地、机关、学校、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区域,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