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其他森林管护单位应当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造林绿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