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