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