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涉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占用林地的,可以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