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