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及时制订发布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