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