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完善护林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提供必要的护林装备。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