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完善护林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提供必要的护林装备。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