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资金用于地方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