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