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以及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制作和发行、放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