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应当充分发挥阵地平台作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公共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为其他机构、团体或者个人在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