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